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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被处罚

时间:2025-01-08 09:02:36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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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号库房内存有浏阳市某烟花制造企业生产的“山枣花王”烟花7箱,且均为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调查处理

经查,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烟花类:C、D级产品;爆竹类:C级产品(仅限个人)。该企业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售卖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第十项,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山枣花王”烟花7箱。



分析提示

烟花爆竹产品类别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分为A、B、C、D四级。

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个人燃放类: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专业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在此提醒: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在许可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这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源头管控的重要手段。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第十项: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来源: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陈诗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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