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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公安局关于城区静态管理期间涉疫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的通告

时间:2022-04-06 13:37:44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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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公安局关于城区静态管理期间涉疫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现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16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通告如下:

一、拒不配合静态管理,擅自下楼、闲逛、聚集、外出,拒不听从劝阻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市、便利店等经营业主不遵守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有关规定,利用关前门开后窗、微信联系、网上代购、夜间取货、捎货方式违规经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当进行核酸采样的人员,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或不遵守核酸检测秩序,随意走动、借机外出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疫情防控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谋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伪造、变造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放的通行证,或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违规使用通行证外出购物、送货以及从事其他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行为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除医疗救护车、消防救援车、军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以及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的疫情防控、民生保供、应急物资运输等车辆外,其他车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擅自上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为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公路、车站治安卡口、检查站进入城区或者擅自离开城区,故意绕卡、瞒卡或强行冲闯、偷越为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辱骂、殴打、纠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防疫防护用品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全民有责。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决定、命令、通告,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积极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四平市公安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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