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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管理规范手册

时间:2022-03-20 17:56:54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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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管理规范手册


一、居家单独隔离管理要求

1.一是有独立居住地,二是没有人员同住,三是有公职人员担保,不适合集中隔离需居家隔离的必须有县(区)级领导审批。

2.包保人定期随访,门口张贴封条和24小时专人监管监控或电子锁,坚决杜绝居家隔离人员与外界接触。

3.每天早、中、晚3次体温检测,2次电话或视频随访。

4.签订法律责任书、居家隔离告知书、居家隔离承诺书、包保责任书。

5.在小区门口、门栋、住户门张贴温馨提示明显标志,公示包保人及联系方式,限制亲朋好友探视。

6.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及时按医疗垃圾集中处理。

7.隔离人员、工作人员要避免直接接触,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8.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日常消杀或提供基本消杀药剂,对居家隔离人员开展消杀和通风培训,使居家隔离人员自行开展。

二、居家健康监测管理要求

(一)压实乡(镇、街)干部、社区(村屯)干部、公安干警、村(社区)医生和网格员“五包一”责任,责任到人,逐人建立包联责任台账。

(二)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要满足1人1室。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保持安全距离,做到分餐分住分生活用品,戴口罩、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一米线。

(三)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每天进行自我体温测量、健康监测,观察自身有无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不适症状,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四)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时,需报村(社区)同意,做好个人防护,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并记录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等信息,将信息报送村(社区)管理人员。

(五)健康监测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村(社区)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将其闭环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三、工作人员职责

(一)实施居家单独隔离或健康监测时,应当发放隔离监测告知书,告知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隔离的机构及具体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负责居家隔离或监测的工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工作帽、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每天对隔离对象进行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相关内容,登记填写隔离监测观察对象登记表、隔离监测对象隔离登记表和统计表,供县(市)区指挥部开展数据统计和分析时参考。

(三)要为居家隔离或监测对象检查而密切接触时,可加戴乳胶手套。检查完后脱手套进行手消毒,更换一次性隔离衣。对能熟练使用网络的隔离对象,可经培训通过视频进行测温。

(四)负责居家隔离或监测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采集居家隔离监测对象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五)负责居家隔离或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定期为隔离、监测对象代采生活用品,为不能使用网络支付的隔离对象代缴电话费、网费和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

(六)负责居家隔离或监测的工作人员应每日上门收集隔离对象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七)负责居家隔离或监测的工作人员应为隔离对象提供日常消杀,或提供基本消杀药剂,对居家隔离监测对象开展消毒药剂使用和通风培训,由居家隔离对象自行开展。

1.居所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加强室内空气流动。每天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

2.餐(饮)具清除食物残渣后,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3居所物体表面、地面可每天一次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使用后做好通风。

4生活垃圾可使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后集中处理。

(八)设立隔离或监测对象心理疏导热线,及时了解掌握隔离对象心理变化,适时开展疏导。

(九)负责居家隔离或监测工作人员接触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前后或离开其住所时,要认真进行手卫生,用含酒精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至干。不要用手接触自己的皮肤、眼睛、口鼻等,必须接触时先进行手卫生。

四、居家单独隔离对象义务

(一)居家隔离或监测对象应严格执行隔离规定,自觉接受社区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密切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外出。因身体等原因必须就医时,需经负责管理的人员批准,专门车辆转运至医疗机构。

(二)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内空气新鲜、温度适宜,定期开窗通风,在居所单独活动可以不戴口罩。自觉落实防控措施,有陪护人员时,居家隔离对象应选择通风较好的房间,多开窗通风,隔离期间其共同生活人员也要与外界零接触。

(三)居家隔离或监测对象要保持充足的休息时间和充足的营养。有陪护人员时最好限制在隔离房间进食、饮水,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需分时段,用后通风并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四)每天自测体温,做好记录,按要求向社区报告。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管理人员的电话询问,如实报告个人相关情况。

(五)居家隔离或监测监测对象咳嗽时用纸巾遮盖口鼻,不随地吐痰,用后纸巾及口罩丢入专门的带盖垃圾桶内。用过的物品及时清洁消毒。

(六)居家隔离或监测期间,一旦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或其他疾病发生,要及时主动报告社区工作人员或拨打"120”,由专车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瞒报、不谎报、不迟报,就诊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

五、居家单独隔离的解除

居家单独隔离期满时,如观察对象无异常情况且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由工作人员发放解除居家隔离观察告知书,并解除隔离观察。

  六、法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4.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数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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